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由本人持我校的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行学年制,具体为:专科段学制2年,本科段学制2年。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一周以上,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事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部回复学生本人。
第五条 对学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并将考勤情况报各学院(部)或教学点。涉及考籍处理的,由相关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报继续教育处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含相关课程的实践考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
第八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过程性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勤、测验等方面的成绩。
第九条 课程免修免考可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成绩单原件等相关材料,继续教育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免修课程不退还课程学费。
四、退 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入学时体检不合格者;
2.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3.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5.无故未按时缴费者。
第十一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考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最高年限为一年。服兵役按照规定,延长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自考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休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院部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考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部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十八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部到继续教育处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六、纪律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定》《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苏州大学自考助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毕 业
第二十条 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与苏州大学联合署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八、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九、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必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报社挂失后,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十一、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苏大成教〔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