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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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院级单位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4-12-19 浏览:1199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院级单位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院级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院级单位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水平,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院级单位党组织,是校党委在院级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院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由校党委批准设立。

第五条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级单位党组织由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学生党员规模较大的院级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学生党总支,具体负责学生党建和指导学生党支部工作。

第六条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党员人数150人以上的,设委员7-9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院级单位党组织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卫、青年等委员。

第七条 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威信,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书记除具备上述第七条条件外,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具备相应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校党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工作安排,在院级单位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研究生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 负责召集本单位党员大会和党组织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 主持本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师生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 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 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副书记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根据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及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

(三) 组织开展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四) 负责指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 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创就业工作。

(六)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掌握下设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及基层党支部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二)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加强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 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 负责本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五) 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本级党组织提出表扬、奖励党支部和党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教职工开展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 协助本级党组织书记加强党课教育。

(四) 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法规教育。

(二) 协助本级党组织和校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员的来信来访、违纪案件的查处以及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等工作。

(三) 教育和帮助受处分党员。

(四) 向校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 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党员、教职工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二) 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十八条 保密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掌握党员、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法制教育和保密、保卫、安全教育。

(二)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九条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制定党员教育培训的实施计划,以分党校为主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创建有效载体,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提高党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积极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海外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把高层次人才吸收到党内。完善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章  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党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认真解决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他们开展支部活动。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协助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以及后备干部工作。

对院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级党组织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七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事宜,负责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八条 贯彻人才强校战略,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工作,关心人才成长,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构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校党委制定的学习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落实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形势政策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引导广大师生把个人理想和奋斗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中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去。

第三十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关心教职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和业务上的成长。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八章  对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认真做好统战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青年群众组织。把群团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专题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群团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把党的工作覆盖到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充分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青年学生教育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章  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巩固和深化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院(部)工作集体领导原则,院(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院级单位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及主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三)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作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院(部)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三十八条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落实机制。明确院(部)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十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院级单位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院级单位党组织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集中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资料、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

第四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院级单位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研究讨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及需要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党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第四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院级单位党组织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定期组织召开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教职工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院级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教职工意见,发挥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十四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以院级单位党组织为单位统一举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院级单位党组织成员要深入基层,倾听师生呼声,关心师生疾苦,反映师生意愿,为师生办实事。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和党外同志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件及时向师生和党外人士通报。建立院级单位党组织成员联系师生责任制和帮扶机制,切实做好沟通联系师生、组织凝聚师生、教育引导师生、维护师生利益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设立的党的工作委员会是校党委的派出机构,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党委直接任命,参照本细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6月校党委颁布的《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苏大委组〔20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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