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委和院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最基层组织,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优化党支部设置,健全党支部工作机制,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创新党支部活动载体,不断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党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专业、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利于发挥作用等原则灵活设置。离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划归至学校离休党工委管理,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或部门党组织管理。如本人自愿,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开展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按不同学习阶段,根据学科、专业、科研团队等的要求灵活设置党支部,便于党支部工作的开展。学生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学院(部)党(工)委,可以设立所属的学生党总支,加强对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探索党支部设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新型党支部设置方式。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集体,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党小组可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划分。每个党小组一般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正式党员,选出1名党小组长,负责党小组活动。党小组的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级单位党组织批准,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将批准情况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院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由党员教研室(系、所)主任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兼任;机关部门、群团与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群众威望高的优秀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或兼职组织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干部群众,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二)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
(三) 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组织开展党的理想信念教育,提升党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选树先进典型,处置和帮扶不合格党员。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法政纪,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合法权利。讨论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的处理,并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做好在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归国留学人员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 组织开展群众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六) 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落实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有关要求,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组织开展党的理想信念和组织纪律教育,增强学生党员党性意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严格党内各项组织制度和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挖掘宣传典型,处置和帮扶不合格党员。教育、督促党员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三)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引领学生党员在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坚定政治立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切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组织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明确具体标准,严格发展程序,切实保障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五) 积极了解青年学生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党员提升素质、服务社会。
(六) 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 离退休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二)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要及时吸纳。
(四) 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五) 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在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六) 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 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 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 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头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督促履行相关义务。
(五) 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班级)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定期梳理支部党员组织关系,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二)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评优工作。
(三) 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协助书记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协助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发展工作计划,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的手续。
(五)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根据支委会决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二) 宣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事迹,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对本单位师生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
(三) 协助支部书记指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党支部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 了解并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三) 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
(四) 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初须制订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并向所在党(工)委(总支)和本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党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党(工)委(总支)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党支部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留学归国人员、优秀学生入党。
第十七条“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积极教育引导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评议结果与党员奖惩有机结合,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学习及实践活动制度。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性修养,坚持“三亮三比三评”,完善党员承诺践诺、党员示范岗、党员志愿服务等,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及实践活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
第二十条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征求意见和公开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和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支部有关事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党性分析评议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定期与党员谈心谈话,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严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党内激励关怀和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党内表彰、结对帮扶制度,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学生党员联系普通学生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选举制度。根据《党章》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制定有关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级单位党组织对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院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支部晋位升级长效机制。院级单位党组织具体指导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并将考核成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表彰先进党支部,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经验做法,限期整改后进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每年底要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工作述职,通过自评、党员评议、上级党组织认定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保障机制。按照“落到工作实处、突出激励作用、推动党建创新”的原则,用好党费、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实践基地、党建网站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苏大委〔2004〕6号)、《苏州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苏大委〔2004〕6号)、《苏州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苏大委组〔200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