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凤凰传媒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

时间:2009-12-23 浏览:867 设置

凤凰传媒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凤凰传媒学院各类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任课教师资格

1、凡在凤凰传媒学院授课的老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外聘老师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确定资格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任。

3、凡经院级考核不合格的老师不得授课。

二、教材

1、各类课程使用的教材(包括讲义),内容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由任课老师提出,经教研室、院两级初步确认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2、各类课程除采用一种主干教材外,还必须提出若干种教学参考书,供学生学习参考,书目须交院部存档。

3、教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换。

4、更新教材须在新学期开始之前的一个学期,由任课老师提出充分理由,经教研室、系两级同意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5、院鼓励任课老师和教研室,把学术界最新成果运用于教学。任课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向学生介绍该课程目前的研究现状和动态。

6、院鼓励任课老师和教研室自编新教材(具体资助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三、教学规定

1、每学期各类课程开课之前,任课老师必须把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表提交教研室、系两级确认,并报院部备案。

2、各类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表由院部存档,以备随时按计划检查教学。

3、各类课程都必须查考,每次查考都必须有成绩记载,并按比例纳入期末总成绩。查考可采用多种形式,平时一般的查考形式由任课老师自定,期中期末考试形式由系决定后报院批准。

4、各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均须布置作业,文学史类、理论类等课程,每学期作业量不得少于三次,以作业训练作为重要教学内容的应用类课程,如语言、写作、广告等方面的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六次。作业批改是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5、学生作业经任课老师批阅、评定成绩后,报教务秘书登记存档。

6、各类课程均须开出切实可行的课外阅读书目(数目不得少于10本)供学生自学,书目须交院存档。

7、任课老师不得随意调换上课时间或停课,凡因重要教研活动或其它重要工作不能按时授课者,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经系和学校教务科批准后,方可调课或停课。

8、任课老师在授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的时间和次数达到一定的量,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四、考试

1、凡考试课程,都应在考试前二周确定试卷,试卷分AB两卷,由任课老师命题,交教研室、系两级确认后,报院部审核批准。

2、考试内容必须反映本课程课外阅读内容,教材、讲授内容占全部考试内容的80%,课外阅读内容占20%

3、考试成绩必须拉开档次,优秀率不得超过20%,及格率一般不超过90%

4、除课程试卷须反映学生课外阅读情况外,院、系将另行组织专门的课外阅读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评优的重要条件。

五、教研室活动

1、各系教研室都应定期进行教研活动,一般每3周一次。

2、教研活动内容包括听课、评课、教学观摩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的研讨等。

六、教学考评

1、院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每学期对本院老师进行考评。

2、各位老师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将作为主要的考评依据。

3、本院老师凡能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成绩者,将予以奖励。

4、凡本院老师不能执行本条例者,将视违规程度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凡考评不合格者,将停止其授课。

5、具体的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凤凰传媒学院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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