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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大教【2017】63号文

时间:2017-10-20 浏览:1155 设置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大教【2017】63号文.doc


   

 苏州大学

 

苏大教〔201763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626



 


苏州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精神,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教学内涵式发展需要,形成优良教风,教师以德为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增强教学规范意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苏州大学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返聘、外聘从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要求,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课程教学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坚实理论知识基础与良好实践技能,胜任课程教学者,可担任任课教师。对应用性特别强的课程,鼓励任课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全英语教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有海外留学或国外进修背景。

第四条 外籍教师、因实施各类卓越计划或其他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所需聘请的校外双师型等各类教师,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须经学院(部)同意,教务部、人事处审核,外籍教师还须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方可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不具有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授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须经过拟担任课程至少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训练、跟班听课,全面熟悉课程教学内容和各主要教学环节,系统了解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籍资料,写出完整教案。

(二)正式上课前,学院(部)应组织同行专家、教师、教学督导对新开课教师进行试讲评议,试讲不少于2课时,试讲评议通过后,方可正式任教。

(三)参加学校人事处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教学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承担新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师对该课程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丰富的高质量教学资料,拟定详细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参考书目等教学材料,选定教材或编写教学讲义。全英语课程、双语课程拟定的教学大纲、教学材料,选用的教材等必须是英语。

(二)教师经系(所)推荐或自荐提前一学期向学院(部)提出开课申请,也可由学院(部)提前一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定开课教师,承担全英语、双语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需有良好的英语基础和英语表达能力,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定符合要求后,可承担相应的课程教学。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不得担任课程任课教师: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政治纪律;

(二)尚未掌握课程教学内容,不具备基本教学能力,对课程教学缺乏准备;

(三)责任心不强,授课效果差,教学质量无保证;

(四)其他不能胜任课程教学者。

第三章  教学工作要求

第八条 教师应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为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潜心教学,对学生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教授应当每年至少上1门本科生课程。

第九条 教师教学应做到言行举止、服装服饰符合职业规范,教态亲切大方,文明得体,语言与书写规范。

第十条 教师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统筹组织安排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与学生、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就学生学习、课程教学等情况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教师应结合课程教学实际,积累与总结教学经验,加强对课程教学的分析、反思与自我评价;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申报并努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师所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教学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工作,切实发挥项目成果对教学的促进作用。

第十三条 教师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承担本科生科研训练(包括政基金,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等)、学科竞赛的指导。并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遵守相关规定,悉心指导学生,努力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组织考核、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的、要求,课程重点和难点、各章节基本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主要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教材和学习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的制订在学院(部)领导下,由系(所)组织教师制订,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在学校课程中心平台发布,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处理好教学重点与难点,编制教学进度表,科学安排教学进度;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等各教学环节的学时;明确所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处理好前修、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防止课程相互脱节或重复;掌握教科书的知识结构体系与内在逻辑联系,系统阅读参考书和相关文献资料;注意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动态更新与充实教学内容,认真备课,撰写高质量教案,制作高质量多媒体课件;参加集体备课活动,协作配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教师应注重现代信息教学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运用,做好课程教学文件资料在课程中心平台的发布与更新,建立和不断完善课程网站,为学生提供网络学习平台。

第十七条 课程须有确定的教材或自编讲义,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思想性、典型性和适用性。采用能反映课程水平的国家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奖教材和近三年新出版教材。任课教师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有利于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习题(思考题、讨论题等)。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高质量教材。

第二节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核心环节。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学,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部)批准,并在学校教务管理平台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组织,注意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结合课程特点,合理分配课堂时间,因材施教。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与广度,掌握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联系实际,既重视知识传授,更重视学生能力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 教师应结合课程特点,选择运用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力戒照本宣科;应紧密结合课程特点,提高多媒体教学手段运用水平,切实发挥多媒体教学对课堂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杜绝单调机械地播放课件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严肃课堂纪律,对于上课迟到、早退、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部)反映;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对于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全英语教学实验教改班,按教学计划规定需进行全英语教学的课程,教师必须进行全英语教学;双语教学课程教师英语授课须大于50%以上;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多媒体课件、教材等均须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担任课程全程实录的任课教师,应掌握录播系统中录播操作的基本使用方法,精心录好每节课,为学校课程视频资源库建设和学生学习提供高质量的录播课程。

第三节  辅导答疑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辅导答疑采取集中和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帮助。辅导答疑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集中辅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提倡教师利用课程中心等网络方式开展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由任课教师负责或由课程助教协助完成,任课教师须加强对助教的指导,帮助其熟悉课程内容,明确辅导要求,认真做好辅导答疑的准备工作。教师辅导答疑时应注意收集、分析学生学习中的问题。没有配备助教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四节  作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巩固学生学习效果。作业既要密切结合课程教学内容,涵盖基本知识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训练,促进学生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提高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教师利用课程中心等网络方式布置与批改作业。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做好记录,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督促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抄袭现象应令其重做,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扣除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节  实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以及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实验教学与指导职责。

第三十条 实验课程应有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其他基本教学文件。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压缩实验内容,教师应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优秀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

第三十一条 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做好实验准备,教师预先亲自试做,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中教师应对实验基本原理、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进行重点讲解,讲授时间控制在整个学生实验时间的1/5以内,实验过程中教师须在场巡视指导,加强检查,答疑解惑,督促学生按实验规程操作,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进行纠正;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观察测量、数据统计、结果分析等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实验报告,对学生实验报告逐一评阅给分并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不合格的、弄虚作假的应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对无故未做实验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课考试资格,实验课以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研究,认真完成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各类实验室的建设任务,将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项目,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实践操作能力与创新素质获得提高。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积极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和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原则,特别鼓励在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高成本领域开发和开展虚拟仿真实验,形成系列实验,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新的载体。

第六节  实习指导

第三十六条 毕业实习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技能综合训练,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所属专业性质与特点严格执行《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条例》、《苏州大学医学临床毕业实习管理细则》和《苏州大学教育实习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实习前应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手册,全面系统把握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注意事项,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及实习单位情况,拟定实习工作计划,做好实习指导准备。

第三十八条 教师认真开展实习指导工作,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周期性走访实习单位,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进展情况,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靠学校、医院、实习单位的支持,做好学生的思想、业务、生活、安全诸方面教育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实习指导岗位,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三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完成情况与实际表现,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考核评价,依据学校相关实习管理规定独立或协助完成学生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须完成实习总结等工作。

第七节  课程设计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课程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题目,提前告知学生。遵循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及方法,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提供参考资料书目或设计提纲,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确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案,严格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设计训练任务,引导学生发挥主动性与创造性。课程设计结束后,教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成绩评定。

第八节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初步训练,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办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做好充分准备,使学生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要求、各阶段任务以及答辩评分等事项;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文科类专业指导教师每周至少指导1次,其它专业每周至少指导2次,并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填报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认真审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评优及归档工作。

第九节  课程考核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列入教学计划的每门课程都须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在开课两周内须向学生公布所开课程的考核方法、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定比例等。课程考核应包含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倡导教师进行课程过程化考核改革,加强平时考核力度,增加考核频次,降低期末考核权重。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做好命题工作。

(一)试题覆盖面广,题型结构科学、题量适当、难度适中。同一课程试卷必须有AB试卷,其中1份为备用卷。

(二)支持和鼓励课程建立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建有课程试卷库的课程采用试卷库试卷进行考试。

(三)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四)命题教师与试卷经手教师不得泄题,不得暗示考试题目,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于学生手中。

第四十六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方法,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课程论文、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凡教学计划设置的通识教育课程、各专业核心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建立和定期更新试题(卷)库。

第四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遵守《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中关于监考教师职责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考勤与学习态度、作业情况、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据可依,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考核成绩及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任课教师根据要求将考核试卷与成绩评定依据上交学院(部)保存,作为课程和专业认证、评估的重要依据,试卷需保留5年。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排定课表开展教学,不得私自缺、调、停课,私自请人代课;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或由其他教师代课,由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部)批准,报教务部备案。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时,教师应提前电话请示学院(部)领导意见,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并于事后补齐调(停)课相关手续。所调(停)课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足课时。每学期每门课的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五十条 教师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不能随意调换上课地点,上课期间要维持课堂、实验室教学秩序,不得吸烟,接、打手机,不能更改已确定的课程教学计划,或做其他影响教学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六章  教学事故

第五十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或因不负责任影响教学秩序稳定,危害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给教风、校风造成负面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轻微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种类型。

第五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轻微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上出现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不健康言行;

(二)上课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三)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

(四)随意调换上课地点;

(五)担任监考不按时到岗并在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内;

(六)监考过程中未按苏州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履职,造成考试出现问题;

(七)不按时完成成绩录入,经提醒督促不改正;

(八)其他产生轻微不良后果的教学差错与问题。

第五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无故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二)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三)私自请研究生代课;

(四)担任监考,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

(五)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六)暗示考试题目;

(七)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计划外教材或教学资料;

(八)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造成成绩失实,或漏登、错登成绩且拒不改正;

(九)其他产生一般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堂上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负责任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三)私自调课,无故缺课;

(四)担任监考,无故不参加;

(五)考试前试卷泄密;

(六)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监考时袒护、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

(七)遗失学生已考试卷;

(八)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接报教学事故后,当事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表》。当事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必须在接报教学事故后1周内将《教学事故调查表》、相关调查材料、初步处理意见等报教务部复核,复核后交人事处,人事处召集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复核、认定,形成最终认定结论,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工作小组必须将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教师。当事教师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起5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第五十七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轻微教学事故者,全院(部)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奖,停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二)一般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三)严重教学事故者,行政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四)教学事故结论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3年内,发生2次轻微教学事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3年内,发生3次轻微教学事故,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轻微教学事故与1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学校已有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苏大教〔2013114号)同时废止。

 

 


 

 

  

 

 

 

 

 


苏州大学
校长办公室          20178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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